智库丨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时机已到
关键词:
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光伏市场化交易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重点提出了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动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 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 全国统一能源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监管公平统一及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进一步规范的能源市场。 在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中,能源及其衍生品的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价格能及时且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建立健全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全面推动能源市场由大到强,有助于形成具有高标准能源市场体系的新发展格局。其中,作为能源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下称“配额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以法律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基础制度,是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 配额制及与其互补的绿证交易能降低可再生能源交易成本,助力建设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一方面,通过绿证区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商品属性和环境属性,不仅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绿电消费,实现绿证和绿电同步流转,还可以提供灵活的配额义务完成方式,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化电价,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范围优化配置。 仍存体制机制障碍 200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首次提出了配额概念。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首次以官方文件的方式确定实施配额制。201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于3月、9月和11月发布了3轮配额制实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我国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和考核办法。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202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不仅为配额制实施提供了的保障,也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计了责任权重。至此,我国配额制正式落地实施。 目前配额制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致使绿证市场出现流动性匮乏、价格扭曲等问题。由于配额制不完善,导致电力市场与绿证市场的竞争性、流动性、透明性不够,阻碍了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 需适应能源市场发展水平 科学合理的配额制不仅要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发展水平,还要契合我国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建设高标准能源市场体系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这要求配额制既不能超越现阶段我国能源市场的发展水平,又不能一味迁就现有能源系统中的壁垒与障碍。因此,为助力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配额制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系统优化配额制设计。要自上而下构建配额制的框架体系,调整和重组电力市场各项法律法规,为建立全国统一能源市场营造科学完善的制度环境。同时,需从配额制的制度参数、绿证的市场参数着手,优化设计,在提高配额制绩效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与绿证市场的运行效率。 建立统一的绿证市场。统一的绿证市场是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的应有之义,不仅能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属性,促进绿证交易,还能形成统一的绿证价格。这有助于促进同质绿证流通,破解因市场分割而产生的价格扭曲问题,同时能在保证绿证市场公平、高效的基础上,发挥价格机制配置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推动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配额制保障机制。健全配额制保障机制,将宣示政府的公信力,实现绿证市场公平、高效运行。因此,应在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理念的指导下,破除不符合能源市场新发展格局的体制机制障碍。这需要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计配额主体的责任权重,强化制度约束,提升配额制的绩效水平。同时,需建立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促进配额主体履行义务,激励其参与绿证交易。 有序推进“证电分离”。我国能源供需逆向分布的特征及现有输电通道趋于饱和的现状,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进一步跨省跨区输送。对此,需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商品属性与环境属性,有序推进“证电分离”,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提高绿证交易的活跃度及效率。 科学设计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系数。基于统一绿证市场同质同价的原则,应按照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成本差异及其动态变化,科学设定并适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系数,在切实发挥绿证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上,破除市场壁垒,实现可再生能源优化配置。 构建绿证市场与碳市场的协同机制。绿证市场与碳市场均能实现可再生能源环境正外部性的内在化,但独立运行的两个市场会产生环境成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绿证市场与碳市场协同将有利于降低电力消费者的履约成本,促进绿电消费。因此,应建立绿证与碳排放权的抵消机制,避免电力消费者承担双重环境成本。同时,应推动绿证市场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的准入机制协同发展,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商获得双重收益。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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